第六百二十一章 律法(1/2)
秋风起,草木黄,雁南归,从门下省归来的唐国公李渊,回到私第后,和夫人窦氏交谈起来,说着说着,透露一个小道消息:
“陛下面上看不出来,但真是高兴,以至于一脚就把门槛给踢坏了,然后一瘸一拐的离开,全场肃静,与会人员大概憋着笑。”
窦氏听了,脑海里浮现出天子一瘸一拐走路的场面,还真想笑,却不忘问:“三郎没笑吧?”
“大家都装作没听见、没看见,谁敢笑?”李渊喝完一杯茶,长舒一口气,感叹着:“吵了差不多半年,好歹是通过了,这一下,怕不是有许多人已经喜极而泣、奔走呼号。”
窦氏方才听李渊说,政事堂会议通过了平章、杞王宇文理所提议案,立法保证商贾的正当权益,取消各项律法中对商贾的歧视性内容,让工、商业者获得与平民相等的地位。
与此同时,加强对工、商的管理,一部名为《钦定大周商律》(简称商律)的律法即将颁布实施。
这部《商律》,就是近半年来各方激烈辩论、妥协所得产物,其中包括杞王组织人员拟定的《公司条例》、《商人条例》。
可以说,《商律》为周国工商业接下来的发展奠定了律令基础,而朝廷大兴工商业的决心,也由《商律》体现出来。
李渊作为四平章之一,府里有上一版《商律》的修改稿,窦氏让人拿来,一边翻看,一边和李渊确定其中内容。
两年前窦氏大病一场,差点就撒手人寰,从那过后,身体不如从前,多亏慢慢调理保住元气,不至于成日里病恹恹、一副苟延残喘的模样。
她打理唐国公府名下产业多年,又和皇后及一众外命妇走得近,紧跟“时代潮流”,所以让李家在这二十多年的工商业发展浪潮中收益匪浅。
也正是因为自家有产业,所以李渊是杞王提案的支持者,经过半年的努力,不断的辩论、妥协,才让几经修改的《商律》最终定型。
窦氏对这套律法颇为熟悉,其中的《公司条例》,将各种公司按章分类,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,确定了一些定义和概念。
首先是公司的定义,明确规定“凡凑齐资本共营、以营利为目的之贸易者均为公司”。
其次,确定“法人”的概念。
所谓法人,公司律确定“凡公司均为法人”,以律令的形式,确定公司、商社的法人地位。
第三,定义责任制:公司责任制,以债务为前提,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。
《公司条例》规定,无限责任公司如遇亏损,若变卖公司资产依旧无法抵债,债务人可向该公司合资人、股东追债,并将其名下财产抵债。
也就是说,合资人、股东有责任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偿还公司欠下的债务,此即为无限责任。
有限责任公司如遇亏损,若变卖公司资产依旧无法抵债,债务人可向合资人、股东追债,但合资人、股东只需将自己所持公司股份、合资钱财用来抵债。
如果份额用完,依旧无法偿还债务,合资人、股东无需将其个人名下财产拿来抵债,此即有限责任。
此外,又对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成立、公司股份、公司债(记名不记名)等进行了规定。
《商人条例》,对商人的涵义、商业经营范围、商号、商业帐簿等作了规定。
规定凡经营商务、贸易、买卖、贩运货物者,均为商人。
又规定,年满十五岁以上之男子方可营商业,而女子可以于法定场所内经营商业。
还规定了商人类型(贸易商、生产商等)、商业学徒、代理商、商业中间人、经理权和代办权等一系列内容。
除此之外,还有《期货管理条例》、《股票管理条例》、《银行管理条例》、《海商管理条例》等等。
林林种种汇在一起,就是《钦定大周商律》。
这是前所未有的一部《商律》,从此,重农抑商的政策不复存在,重农促商、两条腿走路,将会是国策。
朝廷要大兴以实业为主的工商业,带动各行业发展,吸纳更多的劳动力,让无地可种的人们可以通过务工挣钱,养活自己和家人。
李渊明白这一国策的重要性,但他也知道这意味着新一轮的工商业发展浪潮即将到来。
实业兴国,是这段时间以来大辩论里经常提起的一个词,朝廷要靠实业强国,吸收闲散劳动力,生产大量物美价量的产品,造福百姓。
与此同时,还要继续大兴海贸,向海外诸国大规模倾销中原的手工业、工业制品,以此带动国内实业的发展。
一个工场,同样的产品,可以高价向海外市场销售,同时以低价向国内市场销售,如此一来,工场(生产商)确保了利润,贸易商得了赚头、百姓得了实惠,朝廷也得了大量税收,可谓一举多得。
实业兴旺、经济活跃,意味着交通运输繁忙,无数冒着黑烟的火轮船,还有即将“横行”东西南北的火车,以及各类蒸汽机械,都需要消耗大量的煤炭。
那么权贵们名下的煤矿,可真是要忙得无法休息了。
窦氏见李渊眉飞色舞的描述美好未来,自己也跟着高兴,天子虽然起家荆襄之地,起家于黄州,但登基以来对于关陇“旧人”们还是很照顾的。
各家相应朝廷号召开煤矿,就如同有了一颗颗摇钱树,而看情况,这摇钱树的规模越来越大,大家不需要放高利贷或费心经营产业,就能获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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