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九章 疑义(1/2)
陈惇当即道:“老爷,草民对刑名也有些兴趣,愿乞一观。”
曹正只以为他是对这案子有兴趣,而不是对“刑名”有兴趣,他将报告递给了陈惇。陈惇接过来也是细细看了,不由得眉头皱了起来。
“怎么了?”曹正抿了一口茶,问道。
“草民也不太懂,”陈惇道:“只是觉得这上面说,肚内有水,肚腹微胀如此种种,不能确定系生前溺水,还是死后抛尸。”
仵作草具的验尸报告用词含糊,“肚内有水,肚腹微胀”,只要是河里面捞出来的尸体,差不多都具有这个特征。
“哦,”曹正不紧不慢道:“这已是覆验,初检的时候,郭仵作也说不能确定系生前溺水,还是死后抛尸,检查了第二遍,想来是找到了证据,可以证明是失足坠水而死。”
陈惇就道:“若是生前溺水,也要分是自杀,还是被人推进水里的,为何仵作十分确信,就是自己失足坠水,为什么不可能是被人推进水了的呢?”
但凡溺水身亡的,一般比较好确定究竟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被抛入水中,但是却极难确定究竟是自杀还是被人推落到了水里,因为这两种死法是相同的,有三个特征:一是双手握成拳头,第二是手脚爪缝,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泥沙;第三就是口鼻内有水沫及些微淡色血污。
这三条,陈惇当时看到尸体的时候,没有一条印证的——为什么仵作就敢说这是失足坠水?
曹正一怔,道:“因为金珠在她的体内,若是有人害她死,则金珠必然会被取走。”
“也有可能她不愿金珠被人强夺,吞下了珍珠跳进了河里,”陈惇道:“或者杀人凶手根本不知道她有金珠,背后推她入水,是因为别的私怨。但无论如何,仵作不该如此确定没有人害她。”
曹正连连点头,“你说的很对。”
“大老爷,”陈惇就道:“草民冒昧,想看看郭仵作出具的初检报告。”
在拿到了初检勘验报告的时候,陈惇微微眯起了眼睛。他发现郭仵作出具的第一份报告,一点问题都没有,不仅详细记叙了尸体的泡胀情况,眼开、口合,甚至发髻、脚底全都有清楚地查看过,他确定地写着“两手不合,脚罅缝无浮沙”,而且他说了很重要的一句话,“疑似入水之时,业已气绝。”
这是一份真正具有含金量的勘验报告——人命案之中,初检和覆验不一样,初检一般不会下结论,一般有所怀疑,即说“疑似”,而覆验给出的报告会更加具体,也更具有权威。但郭仵作恰好反了过来,初检报告非常专业,已经勘验出了疑点,并给出了在溺水前已经“气绝”的结论,然而在提交的覆验报告中,他却一反前言,竟说是“失足坠水而死”。
像曹知县这样不通刑名的官员,一般会相信覆验给出的结论。陈惇知道一时半会不能对曹正提出疑点,否则一定会打草惊蛇,他便道:“凡溺于河池的尸体,检验时候,不应只看尸体,而是要先讯问原报案人,看到尸体在水里,是早是晚?看到时便只在现在地方,或是从其它地方漂流而来的?如果是漂流而来,就要问是东南西北什么方向?报案之人发现的时候就是一具尸体,还是说曾经救过,救上岸后才死的?是看到后立即报官,或是过了几时报官的?”
曹正瞪大了眼睛:“你是说,仵作初检报告上,会有这些东西?”
陈惇点头道:“老爷,大理寺每年挑选大案要案,彰示全国,老爷应该看过大理寺并刑部的仵作给出的初检、覆验报告。”
曹正闻言不由得一阵尴尬:“哦,是吗……”
大理寺每年复核刑狱,将全国关于各个类型的案子挑出几件来,下发省府,以示重视刑名之意,也希望各地官员判决刑狱之时,能“审而又审,慎而又慎”。这个惯例起自洪武年间的一个著名的案子,即“江伯儿杀子案”。
洪武二十七年九月,通政司得山东日照县奏报,有一个名叫江伯儿的百姓,这个人的母亲生了重病,请来的医生都说无药可救,但是这个人不甘心,就杀了自己三岁的儿子祭祀泰山,想要求得母亲病愈――乡人看到了,就将他扭送至官府,说他杀人。
这个案子十分轰动,众说纷纭。认为对的,说江伯儿乃是效仿郭巨埋儿,为母求寿。此等孝行,合当旌表,以闻天下。认为不对的,怒其灭绝lún_lǐ,连亲儿子都能杀。
太祖高皇帝看过之后,下发到六部探讨,又是一阵激烈的辩论,最后以当时的礼部尚书任亨泰给出了断语:“孝子对父母亲的侍奉,是在日常家居的时候,要竭尽对父母的恭敬;在奉养衣食生活的时,要用高兴愉快的心情去服事;父母生了病,就要谨奉医药竭尽所能照料他们,如此方可称为对父母尽到了子女的责任。像是割股疗亲和卧冰求鲤这样的事情,并不是经常就有;割了大腿的肉不见父母病好,就割自己的肝,割了肝也不见好,就杀掉自己的儿子,有违天理还杀人害己的事情,没有比这更甚的了。尤其是像江伯儿这样的人,几乎可以说是断绝自己的宗祀,这才是最大的不孝。要好好戒谕他,如果他实在愚昧无知,那没有办法了,听凭他所为去吧,但是像这样的人,不能在旌表孝行之列。”
任亨泰的断语得到了皇帝的夸奖,随后将这件案子彰示全国。从此以后,每年京畿提点刑狱的刑部、大理寺都会选出一些经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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