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章 雄辩滔滔(2/3)
论,玩忽职守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,玩忽职守的作为,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。比如工作上马马虎虎,草率从事、敷衍塞责、违令抗命,或阴奉阳违、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、或作非为等;所谓不作为,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。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,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,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。如擅离职守,撒手不管;或虽然未离职守,但却不尽职责,该管不管,该作不作,听之任之等。请问公诉人,贵院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玩忽职守罪,是属于作为的玩忽职守还是不作为的玩忽职守?
公诉人:我不给你玩文字游戏,被告人何鹏程超越职权、滥用职权,非法拘禁尤二,事实俱在,有什么好辩的?他不是公安人员,有什么权力把尤二关起来?如果不把受害人弄到那个羁押室里去,又怎么可能出现纵火死人的事故?
成达:公诉人用了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两个概念,我想我们应该先来界定这两个概念,然后看我的当事人是否构成。所谓超越职权,是指拥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边界,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例如有刑事侦查权的公安司法人员搞刑讯逼供;所谓滥用职权,是指没有法定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,从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。如没有税收权的政府工作人员搞乱收税费等等。请问,何鹏程究竟是超越职权还是滥用职权呢?
公诉人:他无权拘禁被害人却滥用这种拘禁权,当然是滥用职权。
成达:《法官法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,法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,维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下列义务。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:法官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,事迹突出的,应当给予奖励。
何鹏程法官在面临犯罪嫌疑人尤二在法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,依法履行法官的义务和职责,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约束,并及时报警,在尤二纵火之后又奋力灭火,避免了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伤,请问这种行为如何属于滥用职权?对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制止和约束,不是法律赋予的合法职权和法定义务吗?
我想再反过来问一下公诉人,我们设想如果当天尤二在法院打砸抢,毁损法院财产而值班法官何鹏程听之任之,不管不问,法律上应该有什么处理后果?
公诉人:我不想回答你的假设问题。
成达:法律的规定明摆着,何鹏程肯定要被追究责任,那才是真正犯了玩忽职守罪呢。如此一来,我们就看到了一个悖论,不管何鹏程怎么选择,他管还是不管,都要被追究责任,都要作为被告人接受审判,有这样的道理吗?我们的司法逻辑应该推出这样荒谬的结论吗?
公诉人无语。法庭一片静默。
何鹏程的眼泪流了下来。
公诉人突然说:就算何鹏程不构成玩忽职守罪,谢大力也构成!他作为法警应该看着被害人,他却擅离职守,还让保安给尤二打火机,这才使得尤二有机会纵火并导致死亡。
汪雪虹:我不同意公诉人的看法。刚才第一被告辩护人层层剥笋,把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分析得透彻、清晰,我的当事人跟第一被告一样,是合法履行职权,不存在玩忽职守问题。应该看到,受害人尤二案发的时候是正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,对他进行控制并报告给公安机关是完全合法的,也没有超越任何职权范围。至于谢队长让保安给尤二一支烟,而保安给了他打火机,尤二又用打火机纵火,火焰引发有毒气体导致尤二死亡,这个链条的第一环跟最后一环是一种弱相关关系,这是谢大力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。这怎么能当作刑事定罪必须的因果关系那种强相关关系来处理呢?
汪律师的逻辑清晰、严谨,令所有在场人为之心折。
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律师突然发言道:我抗议两个被告人辩护律师把受害人当作罪犯的言论,非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可定罪。
成达解释:我们没有给他定罪,我们只是说他当时的行为实质上是犯罪,这是在做实事判断而非价值判断。
原告人律师:法院都没说他犯罪,你有什么权力说他犯罪?
成达:如果你的逻辑成立,这个世界就没有犯罪了。你连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都分不清吗?你现在上街,被人抢了,你去不去派出所报警?你要不要说发生了犯罪?
旁听席上传出切切的笑声,原告代理律师涨红了脸。
齐天胜:好了。双方都已经彻底陈述了自己的观点,合议庭也了解了各方意见。鉴于案情分歧很大,本案不当庭宣判,什么时候宣判另行通知。
休庭!
三
一个月后,成达接到汪雪虹律师的电话,带着茜雪去参加一个聚餐会。
约定的地点是一家很有特色的餐厅,门外挂着一个羚羊头颅。
成达和茜雪应邀来吃饭,到了地点才知道,请吃饭的是那两个被判无罪的法官。
成达和茜雪进了包厢,何法官夫妻、谢法官夫妻、汪雪虹律师都一齐站起来,笑脸相迎。
成达:对不起,路上车有点堵,让大家久等了。
大家纷纷落座,茜雪坐在成达旁边,她的旁边正好是何法官的妻子叶华,茜雪对叶华说:叶法官,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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